太保百万疾病员工福利保险-福利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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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 | 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额 |
保险金额 | 100万 | 100万 |
免赔额 | 1万 | 1万 |
赔付比例 |
①医保报销后,医保范围内未报销部分 100%赔付; ② 无医保或未经医保报销的,按医保范围内可报销部分费用的 50%赔付; ③ 不承担医保报销范围外费用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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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告知 |
雇员目前或过往未患以下 5 种既往症:①恶性肿瘤;②尿毒症;③重型障碍性贫血;④脑肿瘤;⑤先天性疾病(含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若不符合上述情况,则不在本方案承保范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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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首次或非连续投保,疾病等待期30天。连续投保无等待期。 | |
保费 | 160元/人/年 |
1、本产品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和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各设置1万元的年免赔额。
2、各保障项目下,保险年度产生的、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只要累计超过1万,则减去1万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可以计入赔付。
3、社保个人账户的金额也视作自付部分。社保或公费医疗报销部分不能计入免赔额,但在其他商业保险已报销部分及自付部分,只要符合该险种赔付条件的,可计入免赔额。
医保包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区别如下:
①医保报销后,医保范围内未报销部分 100%赔付;
② 无医保或未经医保报销的,按医保范围内可报销部分费用的 50%赔付;
③ 不承担医保报销范围外费用赔付。
被保险人经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发生疾病,被保险人在门诊治疗或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疾病观察期(等待期)是指在新保保单生效的约定天数内(本产品为30天),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续保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目前或过往未患以下一种或多种既往症:①恶性肿瘤;②尿毒症;③重型障碍性贫血;④脑肿瘤;⑤先天性疾病(含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上病症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即,如您过往罹患过上述5类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或已在医院检查有明显症状了,即不符合健康告知,不能投保本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
本合同约定的医院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
您可在本合同1年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合同将自1年保险期间届满之时起续保1年。续保保单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若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未提出续保申请,以后则按重新投保处理,等待期重新计算。
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全国统一报案电话:95500,并根据语音提示回复“财产险报案”。
本产品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产险”)承保,由太平洋产险委托博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维”)进行销售(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访问链接:http://icid.iachina.cn/?columnid_url=201509301401)。
太平洋产险成立于1991年,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9.48亿元。公司拥有40家分公司,1家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截至2022年4季度,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2.4%,符合监管要求。2022年四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为AA(最新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以太平洋产险官网http://property.cpic.com.cn/公开信息披露专栏为准)。
1.1本产品使用互联网版本条款,采用线上销售模式。
1.2本产品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承保,并委托博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代为销售。
1.3太平洋产险成立时间:2001年11月9日,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99.48亿元,总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90号交银金融大厦南楼,客户服务电话为:95500,官方网站为:http//www.cpic.com.cn(可进行保单查询、验真及电子保单下载等操作)。
1.4太平洋产险经营区域: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如您在我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购买的,不影响您的理赔,但后续需亲临柜面办理的相关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1.5本产品为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网上完成投保、支付(支付方式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核保并出具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与纸质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6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批改变更的线上服务。退保服务可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
1.7本产品可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
1.8保险人在提供保承保、理赔等保险服务时可能需要通过知悉被保险人信息的机构查询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保险人保证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由被保险人提供或由保险人获取的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经许可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保险人的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保险人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要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保险人不会将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用途。除了保险人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法庭裁决之外,保险人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9如您投保本产品,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2.1请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仔细阅读该产品的投保须知、保险方案、保险条款及保单的特别约定,特别是对其中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购买本保险产品即表示投保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等全部内容。
2.2本产品适用条款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保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互联网)(2022版)条款(注册号:C00001432512022032223991)》,请投保人了解、同意并确认接受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的部分。购买本保险产品即表示投保人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2.3本产品每一被保险人仅限一份保障,若同时拥有该产品多份保障,保险人仅对一份承担保险责任。
2.4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2.5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6本产品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被保险人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获得补偿的,保险人在各项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时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2.7退保:本产品不含犹豫期,保单生效后申请退保会造成您的一定损失。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备案名称 |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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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保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互联网)(2022版)条款 | C00001432512022032223991 |
3.1 投保人
售后服务网点(单位)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3.2 特别约定
3.2.1健康告知:投保人承诺完全知晓所有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并在投保时确认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符合本产品投保条件:即被保险人目前或过往未患以下 5 种既往症:①恶性肿瘤;②尿毒症;③重型障碍性贫血;④脑肿瘤;⑤先天性疾病(含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上病症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若不符合上述情况,则不在本保单承保范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2.2本产品投保年龄为16周岁(含)-60周岁(含),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2.3本产品每一被保险人仅限一份保障,若同时拥有该产品多份保障,保险人仅对一份承担保险责任。
3.2.4疾病等待期:本产品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时,疾病等待期为30天。续保不设疾病等待期。
3.2.5在保险期限内,如需新增或替换被保险人的,新增或替换进的人员,疾病等待期自批改生效之日起计算,等待期为30天。本保单无法批改已出险的被保险人。
3.2.6每一被保险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医疗费用报销仅限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保险期限内累计免赔额1万元;疾病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医疗费用报销仅限医保目录范围内费用,保险期限内累计免赔额1万元。
3.2.7本产品赔偿标准:① 医保(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范围内(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全部或部分报销的医疗费用项目)未报销部分 100%赔付;② 无医保(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未经医保(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按医保范围内(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全部或部分报销的医疗费用项目)可报销部分费用的 50%赔付;③ 不承担医保报销范围外费用赔付。
3.2.8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或7日内的门诊治疗,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3.2.9医疗机构要求:须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或保险人认可的且在保单中注明的医疗机构,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2.10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00进行报案,如超出48小时报案,致使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保险人有权拒赔。
3.2.11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①由投保时被保险人已知晓并确认的除外疾病所导致的;
②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宫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产前产后检查,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③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特需病房、国际部病房、外宾病房、VIP病房、干部病房、康复病房等或指定医疗机构范围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
④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但经我们认可并在保单中载明的除外;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⑤性病、精神疾患、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
⑥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⑦牙科保健或治疗,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视力矫正手术,修复、安装或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等);
⑧购买人工器官,但经我们认可并在保单中载明的除外;
⑨在非指定医疗机构的购药费用。
3.2.12既往症: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包括但不限于:
(1)被保险人在本保单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被保险人在本保单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或接受治疗的情况;
(3)被保险人在本保单生效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3.3 责任免除
(一)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3.3.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
3.3.2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事项;
3.3.3被保险人丧失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人资格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二)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3.3.4被保险人故意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3.5 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3.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3.3.7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3.3.8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3.9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3.3.10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3.3.11 恐怖袭击;
3.3.12 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3.3.13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3.3.1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条例》应由第三方承担的部分。
3.3.15 由投保时被保险人已知晓并确认的除外疾病所导致的;
3.3.16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宫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产前产后检查,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3.3.17 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特需病房、国际部病房、外宾病房、VIP病房、干部病房、康复病房等或指定医疗机构范围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
3.3.18 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但经我们认可并在保单中载明的除外;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3.3.19 性病、精神疾患、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
3.3.20 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3.3.21 牙科保健或治疗,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视力矫正手术,修复、安装或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等);
3.3.22 购买人工器官,但经我们认可并在保单中载明的除外;
3.3.23 在非指定医疗机构的购药费用。
3.4 保单形式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与纸质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视为接受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3.5 发票形式
本产品根据投保人的需求提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保一年期产品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1报案:出险后请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客服热线 95500(根据语音提示回复“财产险报案”)
4.2提交理赔材料:保险公司将会主动联系您,告知您资料要求和理赔流程。
4.3审核理赔材料:保险公司对资料进行审核。
4.4赔付(符合保险责任的):定损金额无争议的情况下,案件资料原件收集齐全后,保险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受益人名下指定账户,如投保单位已先行垫付,经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授权,赔款支付到投保单位名下指定账户。
5.1 保险人将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确保投保人提供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披露给未授权的第三方。
5.2 若投保及后续服务和理赔过程中出现争议情况,您可致电博维客服热线400-180-1616或太平洋产险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95500,我们将安排专人跟进处理。